2006/11/15

我的工作

很多人不明白我的工作, 經常問我在做什麼?

以下有一些對白, 大家或可理解多一點...


"12月刊中《基金四大黑幕》一文的圖片,由於文章涉及的是負面報導,且圖片中人物形象不佳,圖片中的人物可能會認為我們有損其形象,因此我認為存在法律風險。季主編也認為,可能有肖像權方面的麻煩。

因此,希望模糊化處理一下人物頭像,或換一張圖片。
"

我之後回應了他...

我看過有關稿件(附件一),亦同時看過有關配圖通知(附件二)。
在流程上, 攝影記者己全面按有關的要求去配圖。
在選圖上, 我個人覺得圖片沒有問題, 亦切合記者的要求--窺視的感覺, 而且亦配合文章。
至於形象不佳, 一是記者要求, 二是我們用新聞圖不會考慮圖中的人物形象, 不能以貌取人, 選圖首要考慮是能否帶出相關感覺。
另有關法律風險...我想以前刊過的所有股民或是街上人們消費的圖都有莫大風險。
不能因為題材較負面我們就自我審查起來...如硬要畏首畏尾, 我看過這篇稿, 該文字稿的風險不比圖片低。

我翻看幾期《財經》, 很多有關社會性的問題都用上寫實圖片, 也沒有在人的眼上打上馬賽克格仔。

如認為真的有法律問題, 那以後我們又要重新再訂規條, 拍人不要拍正面,比較統一。



之後又有如下的回應...

作為內容(包括文章及圖片)的主要把關人,採編主管有責任避免雜誌及公司面臨任何訴訟及監管風險。鑒於內地媒體嚴厲的監管環境,作為一家有外資背景的媒體,我們更應謹慎從事,規避任何可能的風險。謹慎處理任何可能的風險,並不是“畏首畏尾”,如果要以雜誌冒風險為代價,謹慎一點並無不妥。

就圖片而言,根據內地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否則即構成侵害公民的肖像權。但是,新聞照片是否構成侵權尚有一些爭議。主張侵權的學者認為,媒體作為新聞的載體也具有營利的特點。一個比較妥善的解決辦法是,對發表的新聞照片讓被拍攝者簽署同意發表的意見,只要被拍攝者同意,便不構成侵權。

媒體使用他人照片要注重對他人隱私權的保護,照片內容不得使他人的人格評價降低。報導不良社會現象的文章中使用人物照片,很可能產生侵害名譽權糾紛,即使標明“圖文無關”的說明,也不是充分的抗辯事由。

因此使用人物照片還需謹慎,特別是可能損害當事人形象或引起當事人不滿的圖片,更應謹慎。 "






這些看似荒謬無論的事卻會經常發生, 我大部份的時間就這樣給浪費掉了。

我曾跟老闆說:“要在一班低水平無膽識的人共事而能保持水準及仍不斷要求自己已不容易,但最可悲的是竟有時候要放低原則”
老闆的回應說:“公司正在融資過渡,還是小心一點,下年我炒了那人。”

......



喂喂喂, 先生, 你剛剛行過, 我影左你張相, 你睇下影得你靚唔靚仔先, 好正面架, 麻煩你簽張授權比我丫, 唔該唔該。

2006/11/01

latent 再現?

前後忙了兩個月,
總算完成了。

拿下相機拍下其中一角,
照片內容竟出奇地像latent image的環境。

巧合地,latent又有新業務,
如無意外,12月將有新作品面世。